

中融信托组合管理类产品停兑风波持续发酵,近日,部分律师为招揽业务,刻意炒作诉讼时效问题,频频鼓动委托人起诉,进一步加剧了委托人的焦虑与迷茫。
自中融信托2023年8月8日陷入停兑困境以来,约1500亿的组合管理类产品,成为无数委托人心中的痛,毕生积蓄被锁定、兑付遥遥无期。部分委托人在律师的鼓动下,不惜花费高额律师费、诉讼费,寄希望于通过司法途径挽回损失。
但现实残酷:针对中融信托组合管理类产品,委托人当下起诉毫无用处,最终只会白白消耗金钱与精力,“竹篮打水一场空”。
结合当前中融信托托管现状、司法实践规则及行业处置规律,信托圈内人详细拆解为何对于组合管理类产品的委托人而言,当下起诉是无用功。
一、司法集中管辖,起诉门槛高、进程被锁死
中融信托停兑事件涉及人数众多、金额庞大,属于重大金融风险事件,此类案件已被纳入司法集中管辖范围。这意味着,委托人无法自主选择管辖法院,所有相关诉讼均需由指定的金融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审理,而非普通民事纠纷的属地管辖。
集中管辖的核心目的,是为了统一裁判尺度、统筹推进纠纷解决,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多地审理混乱”的局面。
但对于委托人而言,这一规则直接堵死了“单独起诉、快速推进”的可能:集中审理意味着案件排队积压,单案审理周期大幅拉长,往往需要1-2年甚至更久才能有一审结果;同时,法院在审理此类重大金融纠纷时,会优先配合JG部门的统一处置方案,不会轻易作出单独兑付或赔偿判决,委托人即便起诉,也只能陷入漫长的等待,难以获得实质性进展。
集中管辖下,委托人的诉讼请求会被法院引导至“统一处置”框架下,单独起诉的意义被大幅弱化,从一开始就注定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二、中融已进入托管阶段,优先整体处置方案
2023年9月,中融信托正式公告,聘请建信信托、中信信托作为托管方,对其经营管理提供专业服务,明确相关债权债务关系、信托法律关系不发生改变,托管期限自2023年9月15日起,可协商延期。
目前,中融信托已进入常态化联合托管阶段,托管方的核心职责的是统筹推进底层资产清收、研究风险处置方案;对有明确底层投向的产品遵循“一案一策”的原则,对组合管理类产品则统一处置。这意味着,组合管理类产品的处置已进入“官方统筹、统一解决”的轨道,单独起诉与这一核心原则相悖。
实践中,托管期间,法院对于相关的民事起诉,大多会裁定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引导委托人纳入统一处置体系。即便有个别案件侥幸进入审理程序,最终判决也会与托管方的统一处置方案保持一致,不会出现“单独胜诉、单独兑付”的情况。
委托人花费大量成本起诉,最终只会发现,自己的诉求仍需回归到托管方的统一安排中,起诉行为本身毫无额外价值,反而白白浪费了律师费和诉讼费。
三、“先刑后民”原则,民事起诉陷入长期停滞
中融信托停兑背后,涉及相关股东中植集团等诸多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形。
2026年2月,北京一中院对中植系核心案作出终审判决,原董事局主席高兴山等49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刑事追责一审尘埃落定,资产处置仍在推进中。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对于同时涉及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案件,一般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即先彻底查清刑事犯罪事实、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再审理民事纠纷。
这对委托人的起诉而言,无疑是致命打击:一方面,中融信托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侦查已持续多年,后续资产追缴、清算仍需漫长时间,在此期间,委托人的民事起诉会被裁定中止,案件长期处于冻结状态,短则1-2年、长则数年无法推进;另一方面,即便刑事案件审理终结,民事纠纷的审理也会受到刑事判决的约束,法院会优先按照刑事追缴、退赔的结果进行处置,委托人通过民事诉讼获得额外赔偿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先刑后民”的规则,从根本上决定了民事起诉只能陷入“停滞不前”的困境,起诉成本最终全部打了水漂。
举个例子,原四川信托因可能涉及刑事案件,底层资产正常回款的TOT产品,资金趴在账上近6年,至今仍然没有分配。对于正常回款的项目尚且如此,那些底层异常的就更难了。
四、执行难成死局,胜诉也拿不到钱
诉讼的最终目的是挽回损失,但中融信托的资产状况,早已注定“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的结局,执行难成为无法突破的死局。中融信托组合管理类产品的核心问题,在于底层资产混乱、部分资金被违规拆借,形成大量无抵押、无担保的死账。
从资产处置现状来看,这些产品对应的底层资产多为流动性极差的资产,包括已被查封的商业地产、难以变现的股权、陷入债务危机甚至破产清算的企业等,这些资产即便通过司法程序查封、拍卖,也面临变现困难、周期漫长的问题。部分涉房地产类底层资产,受行业深度调整影响,交易对手偿付能力枯竭,即便获得胜诉判决,也可能因项目公司破产导致执行中止;部分抵押物处置还涉及保交楼资金、工程款等多重优先受偿权,大幅削弱信托抵押权的实现效果,委托人的债权难以优先受偿。
更严峻的是,如果中融信托最终进入破产程序,委托人即便胜诉,也只能获得一份“法律白条”,不仅无法挽回损失,还额外支付了律师费、诉讼费,得不偿失。
回顾过往同类信托停兑案例,便能印证这一点:四川信托停兑后,不少委托人选择起诉,最终法院判决委托人需参与破产重整申报债权,其回款进度和比例远不及接受整体处置方案的投资者。接受方案的投资者通过四川天府春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受让信托受益权,已顺利获得相关款项,而起诉者则需漫长等待重整进程,回款遥遥无期;
安信信托的自然人投资者中,未接受整体受让方案、坚持起诉的委托人,至今仍无二审生效判决,维权进程远慢于接受上海维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让方案的投资者。
五、先诉先赔不成立,且诉讼时效无需恐慌
部分委托人之所以急于起诉,一是担心“先诉先赔”,认为早起诉就能早获得赔偿;二是被部分律师炒作“诉讼时效过期”的说法吓唬,担心错过维权时机。但这两种担忧,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反而会误导委托人盲目起诉,浪费成本。
一方面,“先诉先赔”不符合当前中融信托的处置原则。托管方的核心是“公平、公正”,原则是市场化、法治化,若允许个别委托人通过起诉获得优先赔偿,不仅对其他委托人严重不公平,而且不符合“市场化”原则,甚至还会引发大规模群诉,破坏处置秩序,因此法院和托管方均不会支持“先诉先赔”。
另一方面,部分律师炒作的“诉讼时效过期”,纯属误导。根据信托行业规则及司法实践,信托纠纷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并非产品违约当日,而是信托计划完成清算之日。这是因为,信托产品违约后,信托财产仍处于处置、清收阶段,委托人的实际损失金额、可追偿范围尚未明确,只有当信托计划完成全部清算,损失得以最终确认后,诉讼时效才正式开始计算,为期三年。
结合当前中融信托的现状,组合管理类产品仍处于托管、资产处置阶段,尚未完成任何一笔清算,因此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计算,委托人完全无需担心“时效过期”,更不必被律师的炒作裹挟,盲目花费律师费、诉讼费起诉。
举例:(1)四川信托2020年6月停兑,2023年12月公布方案,目前信托计划尚未清算,委托人随时可以起诉,没有诉讼时效的问题;(2)华信信托2020年9月停兑,2025年8月公布方案,委托人现在起诉,没有诉讼时效的问题。
六、放弃盲目起诉,依法依规发声
面对中融信托停兑的困境,委托人当前最理性的选择,是放弃“起诉”的无用功,避免白白消耗律师费和诉讼费,转而聚焦统一处置进程,以及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摒弃“起诉就能挽回损失”的幻想,清醒认识到资金池产品的处置核心是“市场化、法治化”,单独起诉只会增加维权成本,不会带来任何额外收益;
其次,妥善留存信托合同、转账记录、产品说明书等相关材料,为后续参与整体处置方案或是起诉提供依据;起诉的大门敞开,在整体处置方案公布之后,起诉要先等出方案;
最后,多和其他委托人沟通交流,通过合法合规的渠道发声,依法依规主张权利,倒逼相关方加快处置进度和制定更优方案,同时密切关注官方公告,不信谣、不传谣,避免被个别律师误导,造成二次损失。
信托圈内人观点:
中融信托资金池停兑的维权之路,注定漫长且艰难,但盲目起诉绝非出路。对于委托人而言,起诉本质上就是“白交律师费和诉讼费”的无用功。
与其花费大量金钱和精力在无用的诉讼上,不如保持理性、耐心等待,聚焦托管方的统一处置,抱团依法发声。唯有如此,才能最大程度降低自身损失,等待资产处置与兑付的曙光,避免因盲目起诉,陷入“雪上加霜”的困境。
当然,我们也应当为坚持起诉的委托人致敬。
信托圈内人认识一名原安信信托委托人,未聘请律师,独自与建元信托对簿公堂,他曾向信托圈内人坦言:“这些年来,我已不亚于专业信托律师。我绝不接受调解,必须要让法院判。若我们都不坚持,未来将会有千千万万个这样的不公,我要为全国信托委托人点亮一座全额赔偿的灯塔。虽千万人,吾往矣。”
推动社会变革和进步的,从来都不是随波逐流的大多数,而是少数不屈服、不将就的人。社会中的诸多不公,往往被大多数人习以为常、默默忍受,而正是这些少数人,敢于直面不公、愿意为改变付出代价,最终推动规则完善、惠及后世千万人,自身却要承担过程中的艰辛与损失。
这样的人,值得所有人敬佩。就像《博斯曼法案》的诞生,正是因为让-马克·博斯曼不屈服于当时足球界的转会不公,历经多年诉讼、付出巨大代价,最终推动法案出台,打破了球员转会的枷锁,惠及了全球无数足球运动员,也重塑了足球行业的规则。
我们敬佩这样的勇气与坚守,这名原安信信托委托人的坚守,为信托行业的公平正义点亮了灯塔,其精神值得所有委托人铭记。如果蚍蜉最终撼动了大树,那么将惠及后面千千万万信托踩雷的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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